夏威夷州教育部

Ka 'Oihana Ho'ona'auao o ke Aupuni 夏威夷

第 504 條

1973 年《康復法案》第 504 條,通常稱為“第 504 條”,是保護學生免受基於殘疾的歧視的聯邦法律。第 504 條保證身心障礙學生享有與非身心障礙學生同等的教育機會和福利。為了符合資格,學生必須患有身體或精神障礙,嚴重限制一項或多項主要生活活動。

第 504 條流程

在學校確定您的孩子是否符合第 504 條規定的資格之前,您有權接受評估。 

  • 在學校對您孩子的身份識別、評估和安置採取任何行動之前收到通知。 
  • 讓一群人(通常稱為「504 團隊」)做出評估和安置決定,其中包括了解您的孩子、了解評估資訊的含義以及可用的安置選項的人員。 
  • 根據多種來源做出評估決策。來源範例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成績或進度報告、您的意見、老師的意見、觀察、紀律轉介和正式測驗。 
  • 根據第504條拒絕同意評估和提供服務。 
  • 當需要住宿和相關服務才能接受免費適當的公共教育並獲得平等的教育機會時,制定第 504 條計劃。 

根據第 504 條,您的孩子有權定期重新評估,包括在您孩子的課程和/或安置發生任何重大變化之前的重新評估。如果您對他們的第 504 條計劃有任何疑問或擔憂,請聯絡學校管理員或綜合區域負責人尋求協助。 

如果你不同意學校的決定 

如果您不同意學校根據第 504 條就其孩子的身份、評估、教育計劃或安置作出的決定,您可以要求調解或公正的正當程序聽證會。您和您的孩子有權參加聽證會並聘請律師代表他們。公正的正當程序聽證請求應以書面形式提交給您孩子學校綜合區域負責人。以下是直接鏈接 「第 504 條要求公正正當程序聽證會」 (PDF) 形式。
您有權向 HIDOE 的民權合規部門提出歧視申訴。 

夏威夷州教育部
民權合規部門
郵政信箱 2360
夏威夷州檀香山 96804
電話:808-586-3322 

您也有權利向美國教育部民權辦公室提出申請。 

美國教育部
民權辦公室
915 第二大道,3310 室
西雅圖,華盛頓州 98174-1099

家長和學生根據第 504 條第 D 款和夏威夷法律法規享有的權利